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5-18 浏览 32796 次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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