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5-18 浏览 32803 次
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字;

  (七)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产品种类变更的;

  (四)有机产品转换期满,需要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

  (一)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发生变更的;

  (二)其他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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