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5-18 浏览 32794 次
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图案见附件。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ORGANIC)。

  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转换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CONVERSION TO ORGANIC) 。

  第二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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