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5-18 浏览 32804 次
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

  有机配料,应当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第三十三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作出撤销、暂停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决定的同时,应当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使用、暂时封存或者销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组织同行进行评议;

  (二)向被认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三)对认证及相关检测活动及其认证决定、检测结果等进行抽查;

  (四)要求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及检测活动的机构报告业务情况;

  (五)对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六)对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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