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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七个月处罚金一万元
昨天,记者在一份盖有荷塘区人民法院公章的刑事判决书上看到,该区检察院于2006年7月17日以范永安犯损害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对范进行指控。同年9月26日,荷塘区法院法官李哲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该法院认为,范永安在索要85000元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媒体传播方式损害太子奶公司的商品声誉,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最后判他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有意思的是,荷塘区法院宣判后,范永安刚好被羁押了7个月,遂被宣布释放。
初步判定系冤假错案
范永安回巫山后不断向市县两级人大反映情况。2007年4月中旬,巫山县人大召集县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从株洲调回范的案卷,还请来法律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多次赴株洲与当地人大进行协调。昨天,巫山县人大相关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