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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集中在《刑法》第246条“但书”
发生在韩兴昌与杨海明之间的诽谤案,一经由公诉的检察机关和韩兴昌本人对簿公堂,原来波谲云诡的争端,便迅速统一到简单的法律问题上来。这一回,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刑法》第246条“但书”内容上。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该条中特别指明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一项,即“但书”内容。
检方起诉书认定,“韩兴昌以蓄意诋毁杨海明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策划、指使、安排员工以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等处的方式进行公开散布,客观上造成汉台区公共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严重危害了抗震救灾期间汉台区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