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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都将房子查封了,肯定就没有问题了!”姚定国当时这样想。没想到,事情随后竟急转直下,法院的封条被人撕毁,当地人冯某抢占了其中的两套房。
2006年6月,郧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房屋购买合同纠纷案。尽管姚定国认为冯某持有的购房合同系伪造,但主审法官将冯某列为第三人,认定他持有的购房合同也有效。
当年7月9日,郧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郧民一初字第119号判决书”,认定王中林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判决王中林和姚定国、冯某的购房合同无效;并责令冯某退出其所占的两套房子,由法院查封变卖后偿还姚定国和冯某的购房款。
“鸳鸯判决书”出炉
姚定国拿到判决书后,第一反应就是:一定要上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几天后的一个上午,姚定国接到审理此案的郧县人民法院法官杨兴华打来的电话:“刚给你发来的判决书,出现了文字错误。我们改一下,就给你。”
姚定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