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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定国随后从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处了解到,当天该代理人赶到了法院,却在被一名法官告知不具备代理资格后返回。
2008年6月,郧县人民检察院向郧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郧县法院民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案件审理完毕并下达判决书后,又收回判决书,随意指定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导致判决错误。
郧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郧县人民法院把此案作撤诉处理,等于将已被中院撤销的119号判决书又宣判生效,姚定国1年来的辛苦奔波完全无数。
2008年6月16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向十堰市中级人民院提出民事抗诉书,认为“姚定国虽然因在外地没有到庭,但他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勇已按时到庭,郧县法院漠视代理人到庭的事实,以原告本人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