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判决书同一文号内容迥异 当事人诉讼3年(图)
发布时间 2009-08-21 浏览 27901 次
  6月26日,经郧县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中止撤诉的裁定。

  今年8月17日,记者在郧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调查,在法院的庭审笔录中,还有人伪造书记员陈星星的字迹,也明显违反了庭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年诉讼换来第三份判决书

  2009年4月,在姚定国的期盼中,郧县人民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了这起原本并不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这次庭审中,案情有了重大进展。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冯某所提交的购房协议系伪造,其房屋要求的主张不能支持。

  一份假的购房协议又是如何在一审过程被认定成真的呢?郧县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在当时的庭审中,曾委托十堰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购房协议书进行过司法鉴定,认定是双方所签,因此作出了相关的判决。

  4月27日,郧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该院“(2007)郧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王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姚定国购房款11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姚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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