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判决书同一文号内容迥异 当事人诉讼3年(图)
发布时间 2009-08-21 浏览 27902 次
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本案一审过程中形成了同一文号两份内容差异很大的“鸳鸯判决书”,从两份判决书的内容看,合议庭审判长和其中的一名组成人员都已变更。

  其次,判决书送达后又收回并且制作同一文号内容差异很大的判决书,违背了法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约束力,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才能依法变更或撤销。本案一审法院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日期为2006年7月9日的“(2006)郧民一初字第119号判决书”,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应当受该判决的约束,不得随意变更判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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