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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明确指定辖区内所有农药生产企业的联系人,定期深入所联系的企业做好检查和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动态;在农药生产高峰期、备货期,要加大检查力度,并宣传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对需重点监控的企业要特别关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及时整改,督促企业合法生产;农药生产企业联系人要做好检查、宣传记录,检查、宣传记录表要分别在农业部门和相关企业留存备案。
同时,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包市、市包县、县包门店”的划片分包督导检查制度。随机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掌握分包区域农药市场管理状况。对各级农业部门和农药执法人员责任管理落实情况要分级进行认真检查评估,促进各级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此外,明确了信息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辖区内农药市场管理信息,要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出现迟报、瞒报现象;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要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