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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对个人生产者设定上述记录和检测义务,《条例(修订草案)》基于现实情况也没有做强制性要求,但并没有把个人生产者置于管理之外。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并在第二十五条对个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个人生产者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同样会受到惩处。”杭州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说。若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将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责令其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对违法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