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避免走进误区
发布时间 2009-09-04 浏览 26054 次
行盈余分配,则必将损害与合作社交易量(交易额)比较多的成员的利益,就会严重影响成员与合作社交易的积极性。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量也将受到影响,由于需求和供货能力的降低,导致合作社在对外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时会陷入不利位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方式上要切实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搞好二次返利。从盈余总额中可以提取必要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可分配盈余要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交易额)的比例进行返还,返还部分保证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出资的多少进行分配,这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又能够积极促进成员与本社开展交易,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壮大,推动产业发展,切实增加成员收入。

  误区四,一些市场主体为谋求利益改头换面翻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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