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09-09-28 浏览 267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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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使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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