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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我国的教育发展史,“集资办学”曾是一个十分醒目的字眼。
福建省明溪县志写道,1984年和1987年,明溪被评为省集资办学先进县,受到省财政厅、省教委的表彰。
河南林州教育史记载,1986年,县乡成立集资办学小组,并每年为集资办学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碑赠匾。
而在四川,1983年末,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试行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院长岳彩申认为,田蓉案的根本原因在于,获得经费的渠道不畅与教育发展需要的突出矛盾。
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被认为是我国义务教育从集资办学走向政府办学的拐点。义务教育中小学明令禁止择校费,堵住了学校集资的途径。
朱建华认为,向社会公众集资具有极高风险,如果不能及时兑现,会造成突发性强、波及面广的风险,可能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
“客观上说,我国的集资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