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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父狡辩 悬女儿不超过10分钟
随着法槌的落下,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状:2009年7月7日清晨6时许,被告人胡滨军在本市成华区建设路56号6栋1单元8楼803号租住房内,因家庭纠纷与妻子王兴星发生口角。胡滨军便产生与女儿胡某某同归于尽的念头,随后胡滨军将胡某某抱至窗边,后又抓住胡某某的脚将其倒吊于窗外。当日11时许,胡某某被武警消防人员解救。
法官:胡滨军,你对检察院的起诉有无异议?
胡滨军:我有异议。整个过程大概只有七八分钟的样子,最多不超过十分钟,我没有故意杀人。7月6日晚11点多的时候,我“溜了冰”,后来妻子因为发现家中少了200元钱,和我吵了起来,一直吵到第二天早上。警察到场后并没有向我表明身份,我以为是社会上要来害我的人,便把娃娃倒提在窗户外,想以此吓走他们,结果娃娃被消防人员救了。
法官:当时你们在几楼?
胡滨军:8楼。
法官:把娃娃放在8楼窗外,你知不知道很危险?
胡滨军:当时啥子都没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