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类违禁药物
发布时间 2009-11-25 浏览 22783 次
“瘦肉精”类药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类药物的供人食用的猪、牛及其产品。否则,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类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该类药物,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物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使用“瘦肉精”类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含有该类药物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物或含有该类药物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或者为明知是使用该类药物或含有该类药物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及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144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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