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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企业申请,经县级龙井茶证明商标工作机构初审,浙江省农业厅商标注册人经济作物管理局审核批准,许可新昌碧玉茶业有限公司、煌杰茶业有限公司等23家茶企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22日。
据悉,此次全省共批准135家企业,其中绍兴市有57家,而新昌占据了23家,绍兴、诸暨各有10家、上虞7家、嵊州6家、越城区1家。获批后,新昌峰益茶厂立即将龙井茶证明商标等有关标志印制到包装中,不少获准的茶企,也将开始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