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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著名土特产的地方很多,但多数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品牌化的问题。浙江的做法给各地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我认为有这样几点可以参考:
一、更加重视“共用品牌”的作用。
商标、商号是企业专用的品牌。此外还有共用的品牌:一类是认证标志。一类是原产地保护标志,我国又称为地理标志。一类是评价性的品牌,如“中国名牌产品”等。
著名土特产品牌化过程中遇到的主要矛盾是:产品是多家生产和经营的,品牌又必须是专有的。采用共用品牌就可以解决这个矛盾。因为是共用的,所以原则上多家可以使用,又因为是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使用的,所以原则上可以保证某种产品的品质的要求。
据我了解,我国负责执行地理保护标志的行政单位主要是两家,一家是国家质量监督局,一家是农业部。当然两家又有适当的分工。
二、共用品牌的操作主体应该是中介机构。
共用品牌不是专用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