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就产生了谁来拥有、谁来运营、谁来维护、谁来批准使用的主体问题。从市场经济的理论上说,这个主体应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性主体。而不应该是政府本身。但鉴于共用品牌有一定的公共性,则可以由政府出面建立相应的机构,委托该机构负责这项事务,或者委托某产业协会来执行这项职能。为什么非要有这样一个主体呢?因为这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没有拥有这个知识产权的主体,遇到侵权问题,谁有资格去“打官司”呢?政府是市场经济的裁判员,不能又当运动员。新华社的消息称,浙江省目前行使这个职能的是“浙江省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委员会”,我不知道这个委员会是中介性机构还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如果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它的性质应该逐渐转化为中介机构。
三、共用品牌不应该代替企业品牌。
我国提倡共用品牌,是因为它是解决许多土特产遇到的矛盾的有效途径。但从品牌的提升的角度看,还需要大力培养某种土特产的企业品牌。应该说,共用品牌主要解决的是“合格者”的问题,但还需要用企业品牌解决“优秀者”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