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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焦点
是否可认定犯罪中止或未遂
庭审中,杨柳良的辩护律师认为,杨柳良放置的爆炸物并未发生爆炸,且事后主动向警方提供线索,应属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其还当庭提出申请,鉴定杨柳良自制的爆炸装置是否真的会爆炸。
“爆炸罪是举动犯,不存在未遂一说。”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的,即为既遂。因为爆炸行为一经实施,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所以本案中,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应认为是爆炸罪。
■ 讲述
鞭炮找灵感 携“弹”逛京城
此前,杨柳良在对警方供述时,称以前没有学过做炸弹,但感觉应该和鞭炮原理差不多,就买了灭火器、礼花弹、鞭炮和钢珠等,制成了爆炸物。
杨柳良说,他坐长途车到北京后,带着装炸弹的包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