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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诉时应报书面申诉书,写明申诉要求和理由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经调查、取证和核实,于三个月之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申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有机茶证书的,由中心撤销该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机茶中心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由有机茶中心撤销其有机茶证书,并报请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假冒有机茶证书和标志的,有机茶中心报请执法部门要求处理,责成其行为人停止假冒,赔偿损失;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有机茶证书和使用有机茶标志需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