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珠茶——商品茶
发布时间 2010-06-29 浏览 26828 次
号、堆次、包装、单位重量应相同。

6.2 交收检验

6.2.1 感官品质、水分、灰分、粉末、重量和包装为出厂和收货必检项目。

6.2.2 水浸出物、粗纤维为出厂抽检项目。

6.2.3 产品须经供方质检部门按5.2.1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签发出厂检验单。

6.2.4 产品经收方质检部门按5.2.1项目检验,并签发检验单反馈到供货方。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进行型式检验。

a)投产后,如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质量检验机构检查产品质量时。

6.3.2 型式检验时,应按要求4全部进行检验。

6.4 检验结果判定

6.4.1 凡劣变、污染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作为饮料销售。

6.4.2 感官品质检验结果判定

6.4.2.1 八项品质因子评定两个稍低即相当于一个较低;两个稍高即相当于一个高。

6.4.2.2 感官检验的八项因子间,有稍高、稍低或高、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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