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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一起“卖子”事件,高邮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高某在送养男婴的过程中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认定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在第二起卖子事件中,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前罪所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400元。同时,唐某和赵某被另案处理,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讯员 蒋华 何寿青 本报记者 陈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