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钻法律空子 收学员万余培训费未安排工作
发布时间 2010-08-16 浏览 28096 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规定,“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记者登录教育部官方网站,找到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被批准设立、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的名单,发现印度亚洲信息技术管理学院不在名单中。

  记者在北京市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名单中,也没有发现这所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记者在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后发现,所谓印度亚洲信息技术管理学院也不在此列。

  为了解这所外国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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