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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他们又如何逃避工商部门对其超范围经营(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呢?
据苏怀东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0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据他了解,目前国务院对此类培训机构并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
“他们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避逃了工商局对它的监管。”苏怀东说。
苏怀东还告诉记者,“这类机构有工商局依法注册的公司合法资质,与参训学员全部签订了《培训就业合同》,用《培训就业合同》为将来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预设埋伏。临时聘请老师给学员上课,致使公安机关认为该公司的确在履行合同义务。而公安机关一般认为,只要公司有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就表明资质合法,给学员上过课,说明人家在履行合同,那么,这类案子就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