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酒后盗公款留道歉信证明同事清白(图)
发布时间 2010-08-20 浏览 23602 次
在四川省渠县下车,并向当地警方自首。

  记者 罗玺 通讯员 徐一村

  □检察官说法

  字条只是一种说明

  不会影响案件定性

  承办检察官介绍,李某作为保安,趁营业厅无人之际将存放的营业款取走,其行为属于盗窃。他留下的字条只是对拿钱情况的一种说明,没有写明归还日期,也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对案件定性没有影响。

  检察官称,即使是借贷,也存在前提条件,即双方知晓、同意,且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如果在一方不知的情况下拿走钱款,即便留下所谓的“借条”,也是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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