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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质量仲裁及合格证颁发
5.4.1供需双方对种苗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后进行仲裁。
5.4.2 生产单位对检验合格的种苗,应由本单位质检部门核发合格证书、严禁不合格种苗或低一级作高一级种苗出圃销售。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每批苗木应挂有标签及合格证,标明苗木品种、生产单位名称、等级、数量、批号、出圃日期、标准号等。
6.2 包装、运输
6.2.1 苗木以100株扎成一小捆,500或1000株扎成一大捆.长途运输,苗木根部应用黄泥浆蘸根保湿。
6.2.2 苗木装车时,不得堆压过实,堆放过高。装车后及时启运,并有防风、防晒、防淋措施。
6.2.3 向外调运的种苗,在运输前应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
6.3贮存
6.3.1起苗后的苗木应放存库棚内,防止风吹、日晒、雨淋、贮存日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
6.3.2 起苗后来不及种植的苗木应进行假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