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强奸案庭审控辩焦点:能否证明有性交易
发布时间 2010-12-25 浏览 251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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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宋山木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宋山木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宋山木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一名,量刑起点为3至5年,综合考虑宋山木犯案手段、认罪态度及自动投案等情节,决定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于2008年3月9日强奸了被害人李某婷的另一起犯罪事实,罗湖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李某婷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对现场未提取遗留物,也未进行法医鉴定,李某婷的门诊病历也不能证实其有损伤,济南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显示镜下未找到精子。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李某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控辩焦点

  2

  A

  宋山木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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