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强奸案庭审控辩焦点:能否证明有性交易
发布时间 2010-12-25 浏览 25144 次
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就应以强奸罪论处。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只要妇女表示不愿意,虽未作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应从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环境、事发后女方的态度、告发情况等事实和情节,作全面分析。

  那么,宋山木是否违背刘某意志而发生性关系呢?法院从下面三点进行了分析。

  1、双方感情基础:案发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刘某叫“黄金艾伦”外,甚至不知道刘某的真实姓名,他没有储存刘某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会过,也没有私交。宋山木即使对刘某有好感,也仅是宋山木的一厢情愿,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因此,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

  2、案发时的特定环境:5月3日,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刘某拒绝。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栋809房,室内仅有宋山木与刘某两人。在这样一个陌生、封闭的环境下,刘某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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