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强奸案庭审控辩焦点:能否证明有性交易
发布时间 2010-12-25 浏览 25132 次
一名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单独面对平时性格暴躁的公司总裁宋山木,难免产生孤立无援、害怕之情。

  3、案发后刘某的表现:案发后,刘某回到宿舍一脸不高兴,将自己的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之情,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张某哭诉了她被宋山木威胁、拍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时,刘某前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

  综上所述,宋山木违背刘某的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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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入3000元能否证明双方性交易

  宋山木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事后,宋山木通过公司财务多给了3000元,不排除双方性交易的可能。

  本案中,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仅有宋山木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山木公司副校长张某某于5月5日向刘某工资卡内多转入工资3000元,宋山木在公安机关供述该款为补偿性质,与张某某的证言、短信相印证,不能证明双方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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