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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自首情节被依法认定
二审中,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顾晶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上。
对此,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为自首。所谓“形迹可疑”,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行为人犯罪的任何证据和线索,仅凭行为人的神态、举止等不正常而认为行为人可疑,或者司法机关虽已掌握了据以推测其行为与某宗罪行有联系的一定线索与证据,但据此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