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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热心的公众也可以作公共安全志愿者,参与相应幼儿安全教育的工作。
官方和社会的打拐应实现更有效的合作,缺一不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
责在职能部门,
不能以侵犯隐私为代价
一方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是专业的法律行为,不是所有公民都能够介入和参与的;另一方面,这一行动本身有风险、有难度,如果处置不当,不但可能伤及他人,也会伤害自己。只身打拐的做法更不可取。同时,轰轰烈烈的“全民打拐”运动,有可能会掩盖一些职能部门在打拐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因此,打拐工作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推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注定无所作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有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行为的义务。公民可以借助于互联网络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但是不要随意在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