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认证]—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发布时间 2011-06-13 浏览 25546 次
点提出并有效运行若干项示范内容。

  (二)各类开发区创建条件

  l、示范区创建工作应与环保政策、环保制度实施相结合,要将有关管理职能融于环境管理体系之中。开发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2、开发区应保持并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开发区区域水、气、声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

  3、开发区应具有污水收集和必要的处理系统等环保设备设施,环保设施运行率达100%,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70%,清洁能源利用率大于50%;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已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4、开发区应鼓励区内企业实施ISOl4000标准,从经济补贴、优惠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建立引导、鼓励、奖励机制。

  5、开发区内应有10%以上的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

  6、开发区应促进开发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GDP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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