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发布时间 2009-06-04 浏览 28656 次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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