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4-06 浏览 23789 次
权益。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会展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总结报告(壹式贰份)报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部,会展部将根据活动总结报告及所掌握的反馈信息,对展览会做出评估意见,并定期将总结报告及会展评估意见分别报送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领导备案。第十七条 茶业会展评估意见是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部门,以事实为依据,对所经办会展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效果、服务等综合因素的评估结果,是考量与指导会展活动发展的依据。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会展活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在三年内不再参与其会展活动,并不与相关主、承办单位进行合作。第十八条 为加强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自身建设,促进协会的发展,凡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主办、承办的各类茶业会展活动,协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第十九条 凡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作为“举办单位、主办单位、联合举办、联合主办”的各类茶业会展活动(包括与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省市政府部门、地方协会、其他社团、事业单位、专业展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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