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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向阳渔港”商标
侵权判赔款
【案情介绍】
“向阳渔港”是原告浙江向阳渔港公司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多年来原告在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等地开办经营多家使用“向阳渔港”商标的餐饮企业,该商标在长三角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2005年,被告苏州市海韵向阳餐饮有限公司成立,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多处显著位置使用“海韵向阳渔港”、“向阳渔港”字样,只在下方以黄色较小字体标出“海韵”二字。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因此告到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海韵向阳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楼顶店招、店门招牌、餐具包装、餐厅用品上对原告相关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规范使用自己的字号,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该字号,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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