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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之争 恩施玉露成功正名
2012年4月28日,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长沙玉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玉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为第三人。
长沙玉露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09875号《关于第6761802号“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并判决被告就该争议的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为第三人,恩施市相关负责人和代理律师赴京出庭。
法庭上,恩施市的观点和理由很明确,一是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程序合法,没有侵犯长沙玉露的合法权利,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客观正确。首先,“恩施玉露”作为茶叶类的地理标志商标,是因为玉露茶产于湖北恩施,是源于其产地制作工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