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五年之久的玉露商标争议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 2013-08-08 浏览 27066 次
其身后的文化底蕴,“恩施玉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其次,“恩施玉露”绝对不等于“玉露”,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和完全不同的意义内涵,其发展来源均有史料记载。

  2012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09875号裁定。这也意味着,“恩施玉露”赢了“长沙玉露”。

  可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今年5月7日,“长沙玉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7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恩施市相关负责人和代理律师出庭。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因为之前“玉露”商标已被撤销,庭审中恩施市提出,“长沙玉露”已失去了诉讼主体资格。

  终审判决很快就从北京传到了恩施市。7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长沙玉露”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代理律师鲁诚说,恩施市虽然是本案的第三人,但终审判决对恩施市至关重要,“恩施玉露”作为恩施市精心打造的三张名片之一,这是一场输不起的官司。让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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