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8886 次
>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傣族和景颇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或者同时使用汉、傣、景颇语言文字检察和审理案件。对于不通晓汉、傣、景颇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的干部,特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各种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逐步建立一支各民族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统筹兼顾城镇和农村、少数民族和汉族。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的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的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州内招收,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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