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8888 次
院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执行。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自治州的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各项投资的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

 

第七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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