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8878 次
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卫生、体育等文化事业。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逐年增加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经费。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前教育,办好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并且创造条件发展高等教育。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积极举办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小学,在各种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

  自治州的各种专业学校对少数民族考生要放宽录取条件,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内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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