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6388 次
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品种,提高质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严禁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持生态平衡。

  林业建设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多种经营形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加强对林木种植、采伐、加工、运销的指导和服务,增加山区人民的林业收入。

  责任山由承包者长期经营管理。农民在自留地、自留山、房前屋后以及指定的地点种植的林木,长期归个人所有,产品自主经营,允许继承和转让。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退耕还林还牧,加强水土保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个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植树造林,谁造归谁所有。

  根据采伐量要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按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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