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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监督、制止破坏珍稀濒危植物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全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区中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牧地、农地和水域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省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园、风景区的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范围内的珍稀濒危植物状况,可以设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也可以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环保、林业、城建、农业等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云南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中云南拥有的珍稀濒危植物实行优先保护。加强对珍稀濒危植物生长环境的保护管理,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点或建立专门基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