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王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16 浏览 26976 次
法、合理行政和多种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有关部门要把经常检查与定期抽查、自检与巡查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产品实施抽样检查、对生产场地实地检查、对重要设备或者设施定期检验,督促各环节生产、经营者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履行义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依法撤销、注销相应许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监管义务和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制定严格可操作的监管办法,加强事后跟踪监管,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

  三、加强执法监督,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一)切实加强领导

  2004年9月1日,省政府为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云政发〔2004〕160号),该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关系,督促检查,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协调、帮助、督促、组织执法,对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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