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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品审会统一编号、登记,发给审定合格证书,并由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在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品审会应给予奖励,并推荐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品审会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育成(引进)者在申报同级奖励时,审定合格证书可代替专家鉴定证书。
第十八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宣传、经营和推广,不得报奖。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应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品审会应提出停止推广建议,并由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报审品种材料弄虚作假窃取成果的,品审会委员在品种审定时违法乱纪的,由品审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