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允许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资本或条件,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利用形式。三是确保处置权,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等人工商品林实行限额内单报单批;对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发业主、造林大户营造的商品林优先安排采伐;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人工林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对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非林业用地中生产的木材,允许依法上市销售,产销直接见面。四是落实收益权,减轻林业税费,确保经营者的合理收益。五是规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放宽集体、个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评估限制,鼓励合理有序流转。
(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促进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平台。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参与林业产业开发。在资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