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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积极为中部地区招商引资。省财政和国土等部门要参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扶持政策,抓紧制定扶持中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在中部地区兴办的具有较强带动性的龙头企业给予进一步的优惠。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中部地区的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为中部地区组织专项招商引资活动。今后对适宜于中部地区发展的产业项目,优先鼓励投资者在中部地区建设。
25、适当扩大中部地区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自主决策权。今后省级安排的有关中部地区发展的建设资金,要按照总量分配与项目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先将预安排的资金总额下达给市县,由各市县统筹考虑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审定项目计划时,要充分尊重市县意见。
中部地区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国家和省级支持的各种专项建设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投向,绝不允许挤占、挪用、挥霍专项建设资金,绝不允许使用专项建设资金平衡地方预算或发放工资。省政府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