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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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古洞春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桃源大叶”母本茶树照片及《桃源县志·农业志》,用以证明卢万俊发现、繁育、推广“桃源大叶”茶品种的事实。
2.《科技三项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桃源县大叶茶新品种选育》、(1989)湘科鉴字第127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茶树品种审定材料、《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获奖证书,用以证明“桃源大叶”茶的品种发现权属于古洞春公司的前身湖南省桃源县茶叶良种站(以下简称桃源茶种站)。
3.古洞春牌“野茶王”、“野茶”包装盒,用以证明古洞春公司对“野茶王”、“野茶”名称有先用权。
4.被告怡清源公司的产品包装盒、销售发票、怡清源公司的网页资料、宣传广告及其组编的《茶与茶文化概论》,用以证明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