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04 浏览 28264 次
公司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以及其在桃源县境内没有“桃源大叶”茶场的事实。

  5.《潇湘晨报》、《湖南日报》相关报道,用以证明怡清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润金额。

  6.桃源茶种站、古洞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用以证明二者的承继关系以及古洞春公司是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

  7.被告张国华等销售“野茶王”、“野茶毛尖”、“野针绿茶”的发票及包装袋,用以证明张国华等销售了怡清源公司侵权产品的事实。

  被告怡清源公司辩称:原告古洞春公司对“桃源大叶”没有品种发现权;怡清源公司生产的“野针王”、“野茶毛尖”、“野针绿茶”、“野针毛尖”不构成对古洞春公司产品名称权的侵犯;怡清源公司未伪造“桃源大叶”的产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古洞春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怡清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湘农业(1992)种字16号文件,用以证明桃源茶种站和湖南农学院茶叶研究所(以下简称农学院研究所)是“桃源大叶”茶树品种的发现者。

  2.原告古洞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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